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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方物流运输协议公告
发布时间:2021-10-17 点击量:419

物流服务协议公告

1.物流详情单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本协议自发货人将货物交付给物流服务组织揽件人员或门店操作人员并签字后生效。

2.本协议项下物流服务组织是指取得“德方物流”商标使用权,具备“德方物流”网络经营权的物流营业机构。

3.发货人要准确工整填写物流单,不得交寄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性的危险品麻醉药品生化物品.现金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托运的物品;不得隐瞒交寄货物的内件状况,配合物流服务组织验视,需要的情况下发货人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出示相关部门证明和有效证件,如货物属于禁寄物品,物流服务组织有权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4.物流服务组织在服务过程中造成货物短少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易损易污染无包装或包装不合格的物品在承运过程中丢失由物流服务组织承担责任,损坏的不予负责赔偿

5.发(收)货人可以与物流服务组织约定时效和货物到达目的地的交接方式,客户可自提和选择送货上门(有偿服务)。没有约定的按照德方物流公布的规定进行。收货人应在接到收货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提货,超过三天的第四天起开始按日收取1/件,10元/方,20元/吨的货物保管费和仓储费,电话不详产生的后果由发件人自负,超过一个月的物流服务组织可按无主处理,将变卖充抵仓储费用。客户选择送货上门的,物流服务组织根据“德方物流”总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杜绝乱收费,投诉电话:05516588341513275638881)。

6.发货人确认交寄货物的价值,是否保价由发货人自愿选择,贵重物品建议您选择保价,如需保价,保价费为保价金额的1%,保价货物丢失毁损短少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货物的保价金额;未保价或未支付保价费的货物丢失毁损短少的,赔偿限额为所付资费的3-6。查询索赔应当在发货日起30日内书面提出,超出期限则视为放弃权利。

7.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原因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项下有关义务的,受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和限度内免予承担责任。

8.代收货款可选择“汇款”方式和“现金”方式(两者均选为无限单据)。选择“汇款”方式的以银行打款记录确认款项已经支付,物流单客户联只做货款查询依据,不能作为向德方物流主张付款的依据,因卡号填写错误造成的损失由发货人自负;选择“现金”方式的客户领取代收货款必须以客户联作为取款凭证,如客户联丢失该货款被人凭客户联冒领取走,本公司不承担责任,代收货款必须6个月内取款,否则过期作废。

9.未尽事宜可在物流单正面的“备注”栏内注明。